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中易出现的问题,我厅以《通知》形式加以明确,现就《通知》内容说明如下:
一、《通知》内容是国务院规定的。《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中,要求“严格规范采伐限额管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执行,不得突破。”
二、《通知》强化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并将消费限额年度执行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通知》是工作规范和要求,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是对实际工作出现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和工作程序,没有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说明。
黑龙江省林业厅
2017年12月6日
![]() | 附件: | 1.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强人工林皆伐管理的通知.doc |